问题 |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这个属于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这个属于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不然就申请行政强制,只不过决定前要催告,实施时要说理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也不得收取保管费,要收支两条线,还要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陈述权、申辩权,还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一、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具有实施权的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可以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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