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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释义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这个属于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这个属于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不然就申请行政强制,只不过决定前要催告,实施时要说理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也不得收取保管费,要收支两条线,还要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陈述权、申辩权,还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一、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具有实施权的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可以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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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