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怎样 |
释义 | 一、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简介 股权激励不是上市公司的专利,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效激励工具,股权激励所迸发的持续激情是工资、提成和奖金等短期激励工具所无法比拟的。即使是未上市的企业,也应开始把股权激励纳入企业发展的顶层设计中。股权激励是一种稀缺品。股权激励的宗旨是着眼于未来,股权激励必须是长期实行的。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 二、增资扩股方式 在增资扩股时面临的税负问题,主要问题是以知识产权作价增资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税赋承担。 (1)知识产权增资 当激励对象以知识产权作价增资时,存在两项法律关系:其一是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增资协议法律关系;其二为无形资产转让法律关系。 激励对象以无形资产投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即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应在增资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激励对象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增资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如果激励对象系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股本而获得公司股权的,原则上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仅有一种特殊情形下,激励对象可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转让方式 如果法人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的,应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自然人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赠与股权的,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0%。[1]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上市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激励时,有时会采用股权赠与的方式,或以极低的价格转让股权。此时可能存在转让价格被税务部门认定明显偏低并予以调整的情况。面对以上潜在的税负成本,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时机选择应尽可能在公司净资产较低的时候完成激励股权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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