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二)已通过或将在国家规定期限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 (三)已通过药监部门的药品分类管理验收; (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五)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六)营业时间内有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和调配处方;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药品零售企业须具有A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连锁门店须具有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 (九)药品购销已纳入药监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十)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