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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是:
    主体限制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出资形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出资义务不同:普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权限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可以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风险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什么是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条件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合伙人相互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都有什么,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有:
    一、执行合伙事务或委托他人执行的权利;
    二、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分红权。
    合伙人的义务有:
    一、按约定缴纳出资的义务;
    二、对合伙企业的亏损进行承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有几个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并未限制执行事务合伙人人数,可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委派代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两个及两个以上时,委派代表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有什么,普通合伙人债务承担方式有哪些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有三种: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张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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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