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何产生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如何产生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产生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有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产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可以不止一个,也可以多个。 二、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3、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 4、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什么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委托法律关系。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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