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假是否与领证日期有关? |
释义 | 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有效期限,单位自行制定有效期限;根据[1980]劳总薪字29号通知,婚假一般为1-3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如果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或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可以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自理途中费用。 法律分析 很多单位都会制定出一个有效期限,有三个月的、有半年的、有一年的、还有领取结婚证当年的各单位制定的有效期限不是统一的,这也就说明了法律上根本没有规定有效期限。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仍然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 相关提示:(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结语 根据以上的描述,可以得出结论: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通知,对于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同时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但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这一规定的出台,解决了一些单位和职工在结婚或丧事期间面临的实际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