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不可出资成立企业经营,应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其他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不得出资成立企业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和法规,将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并实行政企分开,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和部门也不得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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