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听证金额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第六条 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七)较大数额罚款;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 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