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时房产根据以下方式处理: 1、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视为父母给子女的赠与,与子女结婚后的配偶无关。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2、但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的,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房屋或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割为共同财产; 3、、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房屋或出资应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