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交易金额达到死刑标准时 |
释义 | 对于判处贩毒分子死刑的情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毒品数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2)是否具有从重或从宽处罚情节;3)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4)毒品是否掺假或含量极低;5)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引诱等因素。根据这些因素,法官会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死刑时,一般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贩毒分子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结语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时,会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于具有严重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贩毒分子,可以判处死刑。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避免死刑的判决。此外,对于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官应慎重决定刑罚,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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