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协议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
释义 | 口头协议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案情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如果口头协议中存在虚构单位、伪造票据、没有履行能力等情节,且骗取了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只要对方存在欺诈行为,无论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合同,都可以报案处理。 法律分析 需要看案情,如果案情中有构成诈骗的情节,那么对于签订的口头协议这种情况仍然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中的一个形式而已,只要对方存在着欺诈另外一方的情况,就可以报案处理了。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拓展延伸 口头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口头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口头协议是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然而,要考虑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特定类型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才能生效。此外,口头协议的证明可能会面临困难,因为缺乏书面记录。因此,为了确保法律效力,建议将协议书面化并签署。此外,法律建议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总之,尽管口头协议可能具备法律效力,但书面协议更有利于保护各方的权益和证明协议内容。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口头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具备法律效力,但为了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将协议书面化并签署。此外,如果案情中存在构成诈骗的情节,对于签订的口头协议,仍然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如果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可以报案处理。同时,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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