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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陪客户喝酒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释义
    【裁判要点】应酬客户属正常工作应酬,符合其工作职责和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且非醉酒状态,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川行再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海艳、文运全、李秀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四川良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日,绵阳市人社局作出绵人社工伤[2014]2131号工伤认定决定(以下简称213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因素。工伤中所指“工作”应当限定为劳动者运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完成工作成果,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工作职责”的范围。文成林饮酒死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而陪酒并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因此,文成林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非因工受伤。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死者文某1第三人四川良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居酒店)职工,2012年2月被安排在德阳良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良居酒店),从事总经理助理岗位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2014年4月3日下午18时许,文成林和德阳良居酒店总经理黄刚在该酒店旌湖餐厅宴请立达机电公司客人。餐后,文成林安排客人至五楼阳光茶楼进行棋牌娱乐,随后离开。同月4日早上,酒店综合部经理张红英听酒店服务员黄见陈述:“早上准备进文成林的房间拿东西,但电话关机,敲门没有应答,之后拿总卡打开房门,拿了东西就出来了”。因已过了上班时间,张红英和黄见遂再次用总卡开门进入550房间,发现文成林平躺在房间阁楼床上,面色不对,张红英怀疑其已死亡,电话通知酒店员工吴岸前来查看,发现文成林平躺在床上,盖着被子,下肢膝盖以下裸露,手握拳,脚又硬又冰,喊之不应,怀疑已经死亡,随即报警。同月22日,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排除文成林毒物中毒死亡;卡压颈部、捂嘴至机械性窒息死亡;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死者血中乙醇含量78㎎/100ml,属酒后状态,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系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同年6月11日,林海艳向绵阳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绵阳市人社局经审查,认为陪酒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作出绵人社工伤[2014]2080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文成林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非因工死亡。林海艳不服,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绵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涪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认为死者文成林为酒店总经理助理,其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事发当天宴请客户有酒店总经理参加,不是私人请客,且餐后仍在工作(酒店客房公区履行检查职责),绵阳市人社局对“陪酒”的理解显属狭隘,有失偏颇,导致其在认定中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绵阳市人社局作出的绵人社[2014]2080号工伤认定决定,并判决由绵阳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绵阳市人社局重新启动文成林工伤认定程序,向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庐山路派出所调取了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黄某、汪某、吴某、张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并向德阳良居酒店总经理黄刚、综合部经理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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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7: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