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录用警察公务员授什么警衔 |
释义 | 公安新招录人民警察是根据其招录的职位来授衔的,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具体要跟招募的警种来确定。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人民警察警衔设为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新录用警察的学历和录用前的工作经历是授于何等级别警衔的依据。 1,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职定级为正科级职务人员(主任科员),可授予一级警司。如果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指非应届毕业生,下同),可授与三级警督; 2,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职定级为副科级职务人员(副主任科员),可授予二级警司。如果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与一级警司; 3,大学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任职定级为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可授予三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4,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职定级为办事员,可授予二级警员。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提醒注意:上述非应届毕业生的“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这和公务员招考中的基层工作经历是两个概念,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另外,新录用的警察在试用期内为见习警官(见习警员),佩带见习警官肩章。经过一年试用期,首次授衔后,以后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新录用警察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能授什么级别的警衔,这需要先确定其所任的职务级别,再授予相应的警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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