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的对象范围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未结。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人也可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监控住宅区域的范围 监控住宅区域的范围是指对特定住宅区域进行持续监视和观察的范围。这种监控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使用监控设备和技术手段来实现。监控住宅区域的范围通常涵盖了整个住宅区域的各个角落和关键区域,以确保对潜在的安全威胁、不法行为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及时发现和应对。这种监控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住宅区域的安全和秩序,保护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监控住宅区域的范围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居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通过监控住宅区域的范围,可以提高社区的整体安全水平,增强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结语 通过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是一种合适的替代方式。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以及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而适宜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监视居住也是必要的。监控住宅区域的范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既要确保居民的安全和秩序,又要保护居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以提高社区的整体安全水平,增强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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