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生效。 例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交汽车。 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 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要约失效指 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 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权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