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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的失效和生效有什么规定?
释义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生效。
    例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交汽车。
    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
    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要约失效指
    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
    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权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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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