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版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权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不含违约金)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不含违约金)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不含违约金)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