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治安处罚追诉的时效是六个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违法行为人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