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酗酒的犯罪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应当从酗酒的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的时间开始计量 |
释义 | 《公安机关解决行政案件流程》规定,对酗酒的违法嫌疑人,应在酒醒后进行询问。酗酒状态中,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必要时送医院醒酒。约束中需指定专人看护,不得使用手铐等警械。确认酒醒后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入询问查证时间。 法律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解决行政案件流程》,对酗酒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在酒醒后进行询问。《公安机关解决行政案件流程》: 第四十六条违法嫌疑人在酗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胁迫的,能够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能够通知其亲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做法举止失控的酗酒人,能够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经过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酗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量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拓展延伸 酗酒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如何准确计量询问查证的时间? 在对酗酒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查证时,确保准确计量时间至关重要。首先,从酗酒嫌疑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的时刻开始计时。此后,记录每个关键环节的时间,如开始询问的时间、中途休息的时间、更换询问人员的时间等。同时,应使用可靠的计时工具,如电子计时器或手表,以确保精确度。此外,应当注意记录任何延误或中断的时间,如嫌疑人要求律师的时间或紧急情况的处理时间。最后,在询问结束时,记录总计用时,并确保记录的时间准确无误。通过这样的准确计量,可以提高对酗酒犯罪嫌疑人的询问查证过程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结语 准确计量酗酒犯罪嫌疑人的询问时间对于确保公正性至关重要。从传唤开始,记录每个关键环节的时间,并使用可靠的计时工具。同时,注意记录任何延误或中断的时间。最后,总结并确保记录的时间准确无误,以提高询问查证过程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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