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述大陆架的法规地位 |
释义 | 律师分析: 大陆架属沿海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底区域,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具有专属的勘探和开发之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占领、象征占领或明文公告;2.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3.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地位。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法律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1.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2. 沿海国的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3. 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4. (a) 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或 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b) 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 5. 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6. 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7. 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应连接以经纬度座标标出的各定点划出长度各不超过六十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8.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9. 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 10. 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 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 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1.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2.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