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监理细则编制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细则是属于监理机构的操作性文件。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第四条 对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