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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释义
    1、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如果影响到实际承运人运输的,可以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一、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什么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包括:
    1、安全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3、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4、对货物毁损存在赔偿责任。
    在运输合同当中,不管是作为承运人还是托运人,自运输关系建立之日起双方就互负权利义务。但是很显然的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不同,当然需要具体履行的义务也是不一样的。
    二、民法典关于货损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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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