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
释义 | 一、怎样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1、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如果影响到实际承运人运输的,可以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二、航空运输索赔权利的异议前置是怎样的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坏或者延误时,旅客或者收货人、托运人应当在发生损失或者延误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至迟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提出异议: 1、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最迟应当在实际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 2、货物发生损失的,最迟应当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3、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在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自由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 任何异议均应在上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会丧失索赔权。但是承运人有欺诈行为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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