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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释义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
    根据该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哪些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二、劳动争议怎么解决?
    1、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由劳动者与工作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工会出面与工作单位协商解决。若劳动者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之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争议的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从而使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化解,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环节。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和解,有利于使劳动争议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协商这一程序,完全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上就是律师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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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5: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