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的单位负责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携带烟花爆竹的,予以没收;(四)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或违反本规章运输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武汉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销售本地区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