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产评估费收取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标准:100万元以下部分: 100×8‰=0.8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900×3.5‰=3.15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4000×1.2‰=4.8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部分: 5000×0.75‰=3.75万元合计:0.8+3.15+4.8+3.75= 12.5万评估值超过一个亿的,每增加一个亿,增加一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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