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工厂被收回时,债务也需要偿还。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这种协议,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其债务转移给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种债务转移协议。债权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未经债权人同意,该协议无效。虽然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但新老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践中,收购人一般会让老股东或第三方担保人来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