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主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责任 |
释义 | 车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一、自己责任: 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二、雇主责任: 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三、连带责任: 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一、交通事故受伤者可以告谁 交通事故起诉单位(车主)还是驾驶员,交通事故起诉车主还是驾驶员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不要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的纠缠中,对于受害人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在交警在场的情况下,要求将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肇事司机驾驶证复印件交通 管理部门留底。如果有可能,最好要求将肇事司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交警队备案,以便将来诉讼中核实被告身份之需;一旦 发现肇事司机不是肇事车辆所有人,或者肇事司机称正受雇于某人、某单位的情形,务必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通知 车主或者司机所称雇主、雇佣单位负责人员到交通队作好事故处理笔录。此笔录可以作得比较简单,但非常重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肇事司机与车主的关系; (2)车主认为肇事司机是其雇员的,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3)肇事司机所称雇佣单位负责人员是否认可司机为该单位职员,如果是职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履行单位职务。 包含以上三点内容的笔录,在将来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受害人要求车主或肇事司机雇佣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直接证据。 二、雇员上班途中受伤雇主应当担责吗 上班途中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延伸,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可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五种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其中第四种情形为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该解释的实施,将为审理雇佣关系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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