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济适用房的意思我觉得大家应该都很熟悉。是指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安排的房屋,收费相对便宜。因此,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有三个特点:经济性、安全性和实用性。那么,2018年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是什么呢?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在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三年,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连续两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上述标准上调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7、2万元(含 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房屋出售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除外。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一年以上);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孙子女; (三)兄弟姐妹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兄弟姐妹。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起申请; (二)70岁以上的老年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和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起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起申请的,未成年子女和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为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