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书记员回避决定由谁做出? |
释义 | 不同机关的书记员,作用不同。 法院规定的是法庭审判阶段的书记员,当然由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院规定的是审查起诉等阶段的书记员,当然由检察长决定。 刑诉解释: 第三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二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正。 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相关知识: 回避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的理由: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申请: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法院的院长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本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本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4)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5)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6)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7)书记员的回避,其所属的机关不同,由本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8)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该阶段主持进行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的效力: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法定的个人或组织不准许回避的,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中请回避的人员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在复议期间,诉讼行为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一般不受影响。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却没有回避的,构成程序违法。特殊情况:鉴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防止延误侦查,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