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讲述了书记员和执行员在回避审判人员时适用的规定,以及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律分析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而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所以,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拓展延伸 书记员回避如何决定?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书记员回避,由其所属的党委(党组)会决定。如果党委(党组)会决定不回避,则由党委(党组)书记决定。如果党委(党组)书记决定不回避,则由党委(党组)书记会议决定。如果党委(党组)书记会议决定不回避,则由党委(党组)书记决定。因此,书记员回避的决定由党委(党组)会、党委(党组)书记决定,或者由党委(党组)书记会议决定。 结语 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需要遵守,其中书记员和执行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而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则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则由审判长决定。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