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有抚养权以后母亲是否有义务买商业保险 |
释义 | 可以。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因为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能力相对较弱,为了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如该未成年人未满10周岁,投保人仅限于被保险人的父母;如该未成年人已满10周岁,保护未成年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一、被保险人的条件及规定是什么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 其规定如下: 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转让和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制,但死亡保险总额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二、与一般保险多久生效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原则是保险法持有的原则。 (1)该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即,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以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但毫无损失,反而可获得赔偿或保险金,这就会诱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促成保险事故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消极地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不采取必要的预防、补救措施。 (2)保险利益三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 合法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经济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确定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即财产如有损害,投保人就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保管人、质押权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认为对投保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究诚信,恪守诺言,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在某一保险事故中,如果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责任。 4、其他原则 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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