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不包括哪些? |
释义 | 不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包括:不包括施工质量技术环境,法律法规的因素、社区环境、经营环境。 一、施工规范国家标准是什么 施工规范国家标准如下: 1、建筑结构选型应遵循可循环利用的原则,临时用房应优先选用箱式组合房、装配式轻钢结构板房,食堂、浴室、厕所也可采用砖砌; 2、统筹规划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区域划分和临时场地占用应符合项目总体施工部署和施工流程的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及设施的建设、使用除应符合本方案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和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标准施工旨在把精细、规范、统一的科学管理应用到施工过程的细节当中,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环保标准、成品保护标准、材料码放标准执行,进而实现工程质量的标准化。 标准工程贯穿家装流程的各个环节,大到设计思路,小到插座位置,在图纸、造价、设计、施工人员、现场环境、工程质量以及工程部、质控部和监察部的工作方面都有标准。 二、环境污染责任如何确定 环境污染责任确定的规定是: 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等因素确定; 4、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个人违反环保法的处罚 环保局可以对个人罚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的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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