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 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人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一、司法鉴定结果复议流程怎么进行 司法鉴定结果复议的流程如下: 1、准备《重新鉴定申请书》; 2、提交申请书; 3、举证; 4、审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意见怎么办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9、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 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人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