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责任,若保险公司以“不达标准”为由拒赔直肠癌,需检查保险合同约定是否包括该疾病,同时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1. 若保险合同约定包括直肠癌,保险公司拒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否则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2. 若保险合同未约定直肠癌,但被保险人购买了包含该疾病的附加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附加保险条款承担给付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事故的认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被保险人的申报和有关证明,及时给付保险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一致,但约定不同的除外。 建议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确认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包括自身需要的保障范围,及时咨询保险公司并留存相关证据。若保险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或者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