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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物运输合同司法解释中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释义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方按合同规定运输货物,同时有义务按时交付运杂费;承运方有权收取运杂费,对于未支付费用的货物有扣压权,同时有义务按时运输货物并负责安全保管;收货人有权领取货物并要求变更到站或收货人,有义务按时提取货物并支付费用。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方的权利是要求承运方按合同规定运输货物,承运方的权利是收取运杂费,收货人的权利是领取货物,三方均有相应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货物运输合同司法解释中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结语
    托运方享有要求承运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权利,并可在货物未运抵目的地前通知承运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托运方需按约交付运杂费,对货物包装和交付要遵守规定。承运方有权收取运杂费,对未交费的货物有扣压权,对无法交付的货物有处理权。承运方应按约时运输货物,保证货物安全完好,如有问题应赔偿,同时负责保管货物。收货人有权在货物运抵后凭凭证领取货物,并可提出变更要求,而收货人应按时提取货物并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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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2: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