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应当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应当以变卖或抵债清算为限。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优先采取变卖的方式,而非强制要求拍卖。在变卖方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拍卖方式处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条:抵押物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受到其他限制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解除;抵押物被第三人侵害或者毁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追究侵害或者毁损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应当尊重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变卖或者抵债清算抵押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担保物被依法查封、扣押等情况下,担保人有权申请变卖担保物清偿债务;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变卖担保物清偿债务的,可以直接变卖,无需以拍卖等方式处置。 注: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