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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鉴定人回避的决定由谁做出?
释义
    司法鉴定人回避权由所属机构决定,委托人可向该机构提出回避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相应负责人决定;对决定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可申请复议;回避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要求回避和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鉴定人回避程序的决定责任归属问题
    鉴定人回避程序的决定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到确定在鉴定过程中,当鉴定人提出回避申请时,由谁来做出决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回避的决定由鉴定机构或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裁决。这个决定的责任归属是为了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性和专业性,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见的存在。在实际操作中,鉴定机构或相关行政机关会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证据和程序要求,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各种因素,做出决定。因此,确保鉴定人回避程序的决定责任归属合理、公正、透明,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鉴定人回避程序的决定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到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性和专业性的重要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回避的决定一般由鉴定机构或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裁决。这样的决定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相关证据和程序要求,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决定的合理、公正和透明。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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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