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有权决定鉴定人的回避? |
释义 | 司法鉴定人回避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由相应机构负责人决定。对回避决定不满的当事人可申请复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根据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法律程序中鉴定人回避的决定权归属问题 在法律程序中,鉴定人的回避是一项重要的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客观的司法程序。然而,谁有权决定鉴定人的回避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通常由法官或相关的法律机构负责决定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这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见的产生,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鉴定人回避的决定权归属于独立的司法机构,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决策。这样的安排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权责明确、程序公正的原则在鉴定人回避问题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结语 在司法程序中,鉴定人回避是确保公正和客观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回避的决定权归属于独立的司法机构,以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见的产生。这一安排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因此,权责明确、程序公正的原则在鉴定人回避问题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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