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人回避是由谁来决定? |
释义 | 鉴定人回避需由相关机关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要求回避。回避情况包括与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曾任证人等。公安机关由负责人决定回避,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司法鉴定人需满足条件:具备相关鉴定能力、由法人或组织申请、明确业务范围、配备必要设备。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法律分析 一、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1、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该人是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是必须要回避的 (2)这个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种情况也不能够参与案件的审判,必须要回避的。 (3)情况是,已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为了避免与案情有关的重复和已经固有的印象,是不允许再次参与本案的审判的。 (4)情况是一个兜底的情况,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也是不允许参与审判,进行鉴定的。 2、所以如果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况,属于人员必须回避。上述人员回避,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事,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决定如果是属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则有检察长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二、司法鉴定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具备特定关系的人员回避。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也应自行回避。司法鉴定人从业还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明确业务范围以及必备的仪器设备。以上是对鉴定人回避和司法鉴定人条件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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