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通过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 |
释义 | 无法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因为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无法通过法律行为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类,前者只能因送养或死亡终止,后者可因收养或离婚终止。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代理权利义务,子女有要求抚养费和赡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生父或生母需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 法律分析 不能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 所谓的断绝母子关系只是您主观认为,从法律上来讲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能通过法律行为来断绝的。 1、母子关系属于事实关系无法断绝。 2、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法定义务。 所谓的登报声明解除亲子关系在我国民间常常是一时气愤之下的行为,亲子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法通过此种方式解除的。 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父母子女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的权利义务有: (1)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理; (2)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子女的权利义务有: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结语 通过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并不能在法律上实现。母子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无法断绝。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法定义务。登报声明解除亲子关系只是一种民间行为,无法解除亲子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类,其中自然血亲关系只能因送养或死亡而终止,而拟制血亲关系可因收养或离婚而终止。根据民法典,父母有抚养、教育、代理等权利义务,子女有要求抚养费、赡养扶助等权利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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