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将有关参加环境行政执法的必要信息传递给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的当事人或环境行政相关人,使他们知道有关参加环境行政执法的必要信息。环境行政机关根据其法定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对有关环境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条件而明确表示将其列入执法议事日程的行政行为。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审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就执法对象调查收集证据,查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以弄清事实、准备制订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活动。环境行政机关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相关证据。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理决定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执法对象或执法案件所作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法律关系的决定,使环境行政机关对其所受理的执法对象或执法案件所作出的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