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样来规定,一是参照了生物学上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二是考虑到社会学的拟制血亲关系;结合内地的实际情况,该规定已经成为内地人认同的准则。 然而,在香港,继承的规定却与内地有着显著的区别。在无遗嘱情况下,继承顺序依次为在生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死者的兄弟姐妹。上述人士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先确定较高优先权已经终绝,一般都要通过出示有关人士的死亡证来加以证明。 两相比较,感到香港的规定明显受社会学关系的影响更大;这两个不同的规定各自有其适合本地的法理存在,作为民众,我们要认识这个区别,在遇到跨越两地的有关事件时,就不会因不知而困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