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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所得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标准
释义
    (1)加速折旧费的收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的税前扣除时,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扣除费用的一部分,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收集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和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非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活动和仪器设备,必须记录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时间的比例等合理方法分配给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未分配的不得加扣除。
    (3)其他相关费用的收集和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究开发活动时,应按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收集可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各项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费用之和×10%(1-10%)。其他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扣除额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扣除额。
    (四)特殊收入的扣除企业在计算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时,应扣除已按《通知》规定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但当期取得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材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除的,允许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时,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扣除。
    (5)财政资金处理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和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扣除和摊销。
    (6)不允许额外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额外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允许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入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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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5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