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向上级部门反应,如果街道办事处还不进行办理,可以直接打市长热线电话对情况进行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向市民政局提出,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下设社会发展、市政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保障、财政经济等机构。 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