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时,行人与车辆相比,容易受到伤害。因此,道路交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措施,使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开来,确保行人的交通安全,这也是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经常出入的是学生、学龄前儿童、病人和老人,这部分人群更容易受到伤害。学龄前儿童和学生,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处在尚未成熟时期,对交通安全意识还不能完全理解,且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病人和老人由于生病或年老,行动比较迟缓。因此,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首先应当设置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对于没有条件设置行人过街设施的,必须施划人行横道线,并且设置提示标志,提醒司机减速慢行,观察是否有学龄前儿童、学生、病人和老年人过马路,司机应当停车让行,以便于他们通行并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