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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该怎么办?
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时,行人与车辆相比,容易受到伤害。因此,道路交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措施,使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开来,确保行人的交通安全,这也是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经常出入的是学生、学龄前儿童、病人和老人,这部分人群更容易受到伤害。学龄前儿童和学生,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处在尚未成熟时期,对交通安全意识还不能完全理解,且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病人和老人由于生病或年老,行动比较迟缓。因此,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首先应当设置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对于没有条件设置行人过街设施的,必须施划人行横道线,并且设置提示标志,提醒司机减速慢行,观察是否有学龄前儿童、学生、病人和老年人过马路,司机应当停车让行,以便于他们通行并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怎么处罚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怎么处罚
    移动、涂改交通设施处罚如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能否使用他人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不可以。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是指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将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据为己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干扰了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会损害国家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延伸知识】车辆登记证书丢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否使用他人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不可以。“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是指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将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据为己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干扰了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会损害国家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有哪些优先通行的权利和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优先通行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所谓“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押解人犯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指挥车、囚车等专用车辆。“消防车”是指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救护车”是指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和处理紧急疫情等的专用车辆。“工程救险车”是指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路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这里要弄清楚一个概念,不是所有公安机关的车辆都是警车。同样,也不是所有的公安消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的车辆都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即使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也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主要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在上述特种车辆上,能发出异常音响或灯光,以便地其他车辆或行人识别避让的警示装置。对于什么情况属于“执行紧急任务”,有关部门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使用管理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消防法规定,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即为执行紧急任务;警车管理规定明确警车在执行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追捕在逃的犯法犯罪分子;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押解人犯或赶赴现场;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二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也就是说,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可以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其他车辆和行人都必须为他们让行。但是,特种车辆在行驶道路通行优先权时,必须是在确保自身和其他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这既是一个条件,也是一个要求,这就要求特种车辆在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三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道路优先通行权。实践中有的特种车辆只要上道路行驶就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超速行驶,根本不是执行紧急公务,有的甚至是挪用特种车辆从事其他的工作,搞特权。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也损害了有关部门的形象,群众意见极大。为了规范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使用,防止道路优先通行权的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这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行为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如有违反,一经查证属实,也要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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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