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行道由哪个部门管理? |
释义 | 城管部门规定了一些城市的人行道使用规则,禁止在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交站台、加油(气)站、重要交通节点等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设置大排档,以确保人行道的正常使用。 法律分析 城管部门。部分城市城管部门对人行道作出规定,划定街路餐饮禁设区域、严控区域。根据规划,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交站台、加油(气)站、重要交通节点等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禁设设置大排档,不得阻碍人行道正常使用。 拓展延伸 人行道管理责任归属问题解析 人行道管理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到城市规划和管理体制的复杂性。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机构设置,人行道管理责任可能由城市规划部门、市政工程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市政府等承担。在一些地方,可能存在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情况。具体归属问题需要通过相关法规和政府文件进行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应加强协调与合作,确保人行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此外,公众也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咨询或投诉来了解具体的人行道管理责任归属情况。 结语 城市的人行道管理责任归属问题复杂而多样化。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机构设置,可能由城市规划部门、市政工程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市政府等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应加强协调与合作,确保人行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公众可通过咨询或投诉来了解具体的人行道管理责任归属情况。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城市的人行道管理创造更好的环境。 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 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杆体、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临时在护栏、杆体、围墙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 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禁止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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