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税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4、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法律客观: 《海关法》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