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保报销范围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察费、门诊诊查费、急诊诊察费;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费;门诊煎药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