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收养人书面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收养人双方户籍证明,收养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